一、项目编号:桐财综〔2022〕105号
二、项目名称:关于2022年至2024年县城花卉采购种植及养护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林达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桐庐县云鼎大厦6楼
被投诉人:桐庐县市政园林建设管理处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健康路9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神州白云大厦2幢9楼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桐庐县中艺大厦10楼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林达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 1:中标企业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在养护区域30 公里范围内自有或合作花卉基地30亩及以上土地租赁造假。
事实依据: 经该花卉基地土地所属村委核实不存在土地租赁。证明人:桐庐县瑶琳镇皇甫村村书记 。
投诉事项2:中标企业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附件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页招标公告中二、3条款规定,本项目资格要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第7页投标人须知第4条款规定本项目属于农林牧渔行业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标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为52020万元≥20000万元,属于大型企业(农林牧渔行业),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
法律依据: 详见附件: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请核实在养护区域30公里范围内自有或合作花卉基地30亩及以上的土地租赁的真实性;2、中标企业属于大型企业,不具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61页中第4条款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2。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营业收入为52020万元,但声明其属于农、林、牧、渔业的中型企业,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不符。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被予以认可。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无效,且其为本项目唯一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将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购结果改变。据此,投诉人关于中标企业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附件信息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二、上述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故对其他投诉事项,本机关不再处理。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2年至2024年县城花卉采购种植及养护项目 (编号:TZCG-TL2022-007 )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
2、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12月0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桐庐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方翔
3、联系电话:0571-58507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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